论物权法定原则的“扬”与“弃”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扬”与“弃”——以公示制度为基础构建有名物权与无名物权并存的开放性物权法律制度刘正峰 关键词: 物权法定原则/有名物权/无名物权/ 公示 内容提要: 缔约成本低廉以及为物权交易所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扬”与“弃” ——以公示制度为基础构建有名物权与无名物权并存 的开放性物权法律制度 刘正峰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有名物权/无名物权/公示 内容提要:缔约成本低廉以及为物权交易所提供的便捷与安全 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优势,但物权法定原则本身存在制约富有经济 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与发展的制度缺陷,中国的物权立法必须在发 扬物权法定原则制度优势的同时努力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缺陷。 发扬物权法定原则的优势应尽可能穷尽与提炼已有的物权种类,尽可 能丰富法定物权的种类,为民事主体从事物权交易提供尽可能多的选 择,以此实现对物权法定原则制度优势的“扬”。公示制度是物权效 力的制度基础,对于可公示且有法定公示方法的无名物权赋予法定物 权同样的法律效力,可为无名物权提供如同法定物权同样的交易安 全,有利于促进富有经济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实现对物权法定原 则制度缺陷的克服,因此须废弃传统物权法定原则所蕴涵的违反法定 种类的无名物权不产生物权效力的法律规定。由此以公示制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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