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从马克思的一段话说开去马克思在莱茵省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指出: “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样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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