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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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30405(颁布时间) 19930405(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文号) 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防火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四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城市市区)所有森林火灾的预防 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 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 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预防和组织扑救森林火灾负有重要责任,要 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项日常工作。 林区各基层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领导责任 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认真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 作。 本省所有公民都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指挥,认真履行预 防、扑救森林火为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森林 防火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