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责任追究对象各县(市、区)、*新区、开发区、管理区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及新农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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