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补办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先施工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补办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先施工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房屋建筑 “”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 明确与此相关的工程质量鉴定性检测和工程质量评价(下文分别 “”“” 简称检测、评价)工作要领,依法妥善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续 事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 20143 〔〕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 先施工后补办监督登记手续的各类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 先施工后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下文简称监 ” 督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79 第号),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 构(下文简称监督机构)发现时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 20143 〔〕号)第十七条规定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