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1(2347字)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1(2347字)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 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 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 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 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 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