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颍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证预售 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可控,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 险,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
颍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加强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专 险, 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可控,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保障预 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办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银保监 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意见的通知》 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 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获得预 售许可证后至取得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 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购 房款。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查处 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合主管 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人民银行对监管银行的开户信息、账户管理、结算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银保监部门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 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