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 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 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养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 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 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 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 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 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 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 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 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 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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