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以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以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 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 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 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 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要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 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证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 有两个特点:其一,它扩大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类型范围,增加了 产品缺陷侵权诉讼,共同危险侵权诉讼以及医疗事故侵权诉讼的举证 责任负担规则。其二,它不再是笼统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 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责任”,而是对每一种特殊的侵权诉讼就 其所要倒置的要件事实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样就强化了它的可 操作性。从这两点来看,《证据解释》较之《适用民诉意见》在举证 责任倒置方面所作的规定,无疑前进了一步,在立法技术上也显行更 加成熟与科学。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些基本 理论问题,希望能够有助于推动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理论研究的发展, 并对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指导。 一、对举证责任倒置理论范畴的理解 举证责任倒置是大陆法上的一个概念,英美法上,由于对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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