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有爱护整个人类环境专门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 舶有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它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大 来源,也认识到要紧为爱护环境而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各缔约国,认识到有爱护整个人类环境专门是海洋环境的需要,认识到船 舶 有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它有害物质,是造成污染的一项重大 来 1954 源,也认识到要紧为爱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年国际防止海上 油 污公约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奉 献, 本着完全排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质 的意 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的愿望,考虑到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方法是制订一些 不限 于油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则,经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公约的一样义务 一、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 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二、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 则。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 “〃 一、规则系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规则。 "〃 二、有害物质系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 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 公约操纵的任何物质。 (〃 三、一广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言,系指不 论由 于何种缘故所造成的船舶的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处理、溢出、渗漏、泵 出、 冒出或排空; ()“〃 二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形: 1. 19721113 年月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 公约所指的倾倒;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