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预防职业暴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 质量,促进静脉用药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预防 职业暴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 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 部门根据医师用药医嘱(处方),经药师审核其合理性,由 药学专业和(或)经过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的护理人员按照无 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 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 其性质属药品调剂。 第三条 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 当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PIVAS)。肠道外营养液和(或)危害 药物静脉用药必须实行集中调配和供应。 第四条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 本准则,适用于肠道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 配的全过程。医疗机构开展其他集中或者分散的临床静脉用 药调配,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建设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