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

南昌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南昌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 南昌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 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转失业人员"系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 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以 下统称失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出具居民身份证、3张免冠照片、用人单 位开具的《南昌市失业人员介绍信》和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和工作关系的有 效证明,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之已办理登记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 条件的失业人员,必须填写《南昌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证》,凭此证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 保险待遇并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失业人员的登记、发证、管理、安置和各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 作,按分管权限,由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 失业人员的思想工作,主动帮助失业人员排忧解难,及时提供服务。 第七条失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参加就业指导、转业、转岗或专 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失业人员必须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求职择 业。 第九条用人单位必须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在失业人员办理登记前10天送交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腾讯文库南昌市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