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现有建筑物(场所)施工中消防防护计画指导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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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 內政部消防署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九十消署預字第九○E○一○三號 壹、目的: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確保施工安全,防止施工 中發生火災,特訂定本須知。 貳、實施對象: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 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權人除依消防 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外,並向當地消防 機關申報。 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增設或移設等作業,致該設備停用或 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者。 二、其他依建築物用途、構造,認有人命安全或火災預防考量之必要時。 參、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開工前三天依附表一報請當地消防機關 備查,並須依附表二填寫查核表,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查獲者,得依違反消 防法第十三條防火管理規定予以查處。 肆、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的重點如下: 一、有停止消防安全設備機能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