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运作,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ⅩⅩ年

Ⅹ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运作,加强管理,有效防 范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 ⅩⅩ1 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号)和本行 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 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 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和经常占用 性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 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要或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等需求, 以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 贷款。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订单融资、预付租金、临时性 物资采购、临时性大额债项融资等。 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 中经常占用性的流动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经营收 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本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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