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
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 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规定 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 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 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 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 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 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 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 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 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 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 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 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