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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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略论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略论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略论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略论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由第三方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通过 说理、教育、感化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 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中国传统 文化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强调人与人之间以和为贵,以忍为上。建立在此社 会观念基础上的中国古代社会,调解被广泛地采用,尤其是在基层乡土社会 里,它几乎成为解决一般纠纷的主要手段。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中国的调解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在地方官史中就有“调人”之 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 秦汉时,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 事务,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汉代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司法调解制 度。乡啬夫的职责是“职听讼”,就是验问调解以息讼。汉代司法调解程序比 较复杂,首先由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依据原告诉状写成爰书,将爰书发往被告 所在地的县廷或者戍所候官,请求验问。县廷或者戍所候官将爰书交由乡啬夫 或者期限层候长负责验问。汉代司法调解的方式比较灵活,一般都按不同情况 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债务调解的目的就是讨债,只有债务得到了清偿才能实现 息讼,为此,汉代的司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采用各种方法以求得债务的清偿和 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最常见的方法是司法机关借用司法权力直接向债务人催 债,如过经过验问,被告交清了债款,债务纠纷因调解而息讼,在回报给原司 法机关的爰书上写有“收责,报”,了结案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府大多根据 “礼”的内容,调解民事纠 纷。被告人翟疆欠债不偿被控告,经调解,翟疆将一头牛交于债权人抵偿债 务,之后,双方又一同到官府去因报此纠纷了结的经过和结果,即“赐教付 曹”,负责此案的官吏向上级司法机关呈送了《翟疆辞为负责被牛事》报告, 以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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