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货合同(网络安全隔离卡)(3)
政府采购供货合同(网络平安隔离卡)(3) 第十五条 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效劳。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阻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效劳的情况
政府采购供货合同(网络平安隔离卡)(3) 第十五条履约延误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 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效劳。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 乙方可能遇到阻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效劳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 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在收到乙方 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 延期提供效劳。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 效,采购单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 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话,不应该承当误期赔偿或不 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 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 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 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 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 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效劳 等问题时,采购单位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 议。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提请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协议签约地选择仲裁或诉讼 的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1.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 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隔离卡的安装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