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方法   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档案局:   为进一步标准我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市教委、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将《方法

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方法 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档案局: 为进一步标准我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市教委、市档案 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 法》。现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档案局 xx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本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的科学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 法》和本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 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学籍档案是指各中小学校在对学生进展学籍 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学籍管理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 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 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区县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 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视、指导和检查。 学校应将学籍档案管理纳入学籍管理工作环节,建立科学的管 理,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学籍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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