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宝亮谭新芳诉张吉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白宝亮谭新芳诉张吉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宝亮,男,汉族,石河子市邮政局职工,住石河子市。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新芳,女,汉族,沙湾县石河子老街宝

白宝亮谭新芳诉张吉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宝亮,男,汉族,石河子市邮政局职 工,住石河子市。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新芳,女,汉族,沙湾县石河子老街 宝方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石河子市。 委托代理人:陈志海,新疆江清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吉勇,男,汉族,无业,住石河子 市。 委托代理人:张洪序(张吉勇之父),男,汉族,原系石河子市新翔机电公司工 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徐金兵,男,汉族,新疆凯密林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玛纳 斯县。 申请再审人白宝亮、谭新芳与被申请人张吉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前由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2000)石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吉勇不服 向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作出(2000)兵八中法民终字第336号民 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吉勇仍不服,向该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作出 (2001)兵八中法民监字第7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后张吉勇申请执行,执行时 双方出现争议,经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判决结 果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故作出(2004)兵八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该 院再审后作出(2004)兵八民再字第05号民事裁定,撤销(2000)石民初字第1369号 和(2000)兵八中法民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后 作出(2004)石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白宝亮、谭新芳不服,向农八师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以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2004)兵八民一终字第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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