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许可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事项名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二、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许可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二、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 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 2.申请人具有与矿山扩大矿区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3.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采矿权人履行了规费缴纳、合法开采法定义务,原采 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 5.划定矿区范围已批复,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6.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原则上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矿 业权人属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 政策;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安全生产设计(或评价)、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