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
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区国税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
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 区国税局诫勉谈话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区国税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 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 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 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xx区国税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 第四 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xx区国税局机关党委、纪委针对党员 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 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 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 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 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 次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 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 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的党委委 员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一把手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 人。 第七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 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责成被谈话 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 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 八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 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谈话人应 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