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

员工不胜任,企业怎么办关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该如何认定,认定后如何处理,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哪些问题,不能胜任与末位淘汰、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不符合录用条件等都有哪些区别,这些都是困扰企业的难题,

员工不胜任,企业怎么办 关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该如何认定,认定后如何处理,据此解除劳动合 同需注意哪些问题,不能胜任与末位淘汰、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不符合录用条 件等都有哪些区别,这些都是困扰企业的难题,如果对此认识不清、处理不当, 无疑将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劳动 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而且对于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用人单位还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应用这一条款时, 用人单位还需注意很多细节,否则不当的操作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怎样才算不能胜任工作 关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和应对处理,在管理实践中着实困扰着不 少HR专业人员,许多企业是仅凭直接上司的感觉而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显然这样做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必定败诉。因此,如何界定“不能胜任工作”是 用人单位首先必须理清的问题。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 “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 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可见,这里所说的“定额 标准”、“任务”、“工作量”等表述,都是工作结果性质的概念。因此,在实 践中不少企业以劳动者“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不符合企业文化要求”等为由 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难以获得裁判部门的支持。这一点有别于试用期内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规定,因为录用条件可以跟工作结果无关,是可以针对员工的综合素 质而设定的。由此可见,既然不能胜任是从工作结果的角度衡量的,那么要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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