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要点
附件: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要点一、建设单位行为1、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
附件: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要点 一、建设单位行为 1、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 能标准。 2、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对涉及建筑节能 的设计变更文件必须重新通过审查备案。 3、按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质量验收,并将建筑节能验收的情 况列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进行施工、销售现场节能 信息公示。 二、设计质量 1、节能设计图纸、说明、计算书、报审表中节能措施必须一致, 满足标准要求并经施工图审查。 2、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擅自降低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设计变更应经过原审图机构审查备案。 三、监理质量 1、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等有关人员降低节能设计、施工质量标 准。将建筑节能纳入监理规划,并制定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理方案。 2、对进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