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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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制度 应当 、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 1 其主要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各境内上市公司聘任适当 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2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 35 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情 况进行现场调查。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董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资格条件 、任职条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 1123 具有五年以上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4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主要社 、独立性要求:()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1 会关系已发行股份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1%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中 2 以上 5%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股东 3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或者在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 4 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