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电营业规那么(1996年10月8日 电力工业部) 第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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