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 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

() 第一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 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 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大学生志 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 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全国项目的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服务县公示三天。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 《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协议签定后,服务县项目办发放《确认通知书》。服 务县项目办将最终服务名单分别向州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备案(文字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四条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服务县 项目办批准并报州市项目办备案,可终止志愿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服务地所在县参加由 县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无故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1 第六条培训期间,服务县志愿者协会按照《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 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 第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 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 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 作情况。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服务县项目办可 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九条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 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 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第十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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