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修改版]

第一篇: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摘 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一般的民法教程中没有系统化的阐述,不真正连带责任较之连带责任更为复杂,又加上更为细化和专业化的补充责任,使原本不

第一篇: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摘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一般的民法教程中没有系统化的阐述,不真正连带责任较之连带责任更为复 杂,又加上更为细化和专业化的补充责任,使原本不太成熟的理论显得更加繁杂,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难 以把握和准确使用。本文以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概念作为切入点,剖析概念,通过比较分析各自 概念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得出不真正连带与补充责任的联系,再用比较的分析方法从立法目的、诉讼主体、 责任承担、引发原因、赔偿数额等方面进一步分析二者的差异。以达到全面认识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 任,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归责。 随着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在司法判例中日益被人们接受,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重 “”“” 视。我国有关法律对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已有明确条款规定,可不真正连带责任较之连带责任更为复 杂,又加上更为细化和专业化的补充责任,使原本不太成熟的理论显得更加复杂,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难 以把握和准确使用。现实的需要呼唤着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理论进行更深入的探讨,以期在司法 实务中准确归责。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之概念剖析 ()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 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系德国学者阿铱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 () 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 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 灭的债务。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消费者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 销售者或生产者请求赔偿。消费者基于和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销售商应对履行合同存在的瑕疵负有担 保义务,造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此享有赔偿请求权。消费者又基于生产商对自己商品未尽相应义务出 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而承担侵权责任享有赔偿请求权。消费者可以选择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 行使请求权,而销售者、产家对消费者受损这一结果都负有完全赔偿的责任,只要销售者或者产家任意一 人履行了赔偿义务,那么消费者与销售者、产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责任就叫做不真正连带责 任。 (1)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得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责任主体为多数。责任主体是同一责任人的责 任形式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这也是区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一个显著标志。如上 (2) 例中责任主体有销售者和产家。给付的同一性。同一的给付形成于相同的损害结果,就是各责任人的行 为导致了一个损害后果,无论各责任人的基于什么法律事实,只产生了唯一一个损害结果。如销售者的违 约行为和产家所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只造成了消费者受损一个结果,销售者和产家都应为这一结果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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