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财物及行政侵权赔偿案
扣押财物及行政侵权赔偿案 1994年7月9日,福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属的下白石镇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前往“剑沙”海域,对正在该海域开采矿砂的闽侯县航运公司所属的S-72号船进行检查,以其
扣押财物及行政侵权赔偿案 1994年7月9日,福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属的下白石镇矿产资源管理 站工作人员前往“剑沙”海域,对正在该海域开采矿砂的闽侯县航运公司所属的S-72号 船进行检查,以其无证采砂为由,扣押了该船的船舶检验证书簿(编号0148)、采矿许可 证〔宁集采证建字(93)第003号〕复印件和海域图(白马门港道)复印件,发电机、电焊机 各一台,但未办理任何扣押手续和出具扣押清单。7月10日,S-72号船因六号强台风, 在宁德市漳湾港沉没。7月12日,下白石镇矿产资源管理站开具了所扣押物的收条给 S-72号船职员。闽侯县航运公司不服,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4年1月受雇于福建宝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其洋尾塘围垦 工程采挖矿砂。自1994年5月起至7月,原告已向矿产管理部门缴纳全部矿产管理费用, 即在宁德市矿业公司核定采矿范围内开采矿砂。1994年7月9日中午,原告所属S-72号 挖砂作业船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剑沙”作业区开采矿砂时,被告工作人员要该船缴 纳矿管费。当原告S-72号船负责人向其说明情况,并出具船检验证书、船员身份证、采 矿许可证、采矿区域图、宁德市(94)41号文件等证件时,被告工作人员不仅不予理睬, 竟将这些证件强行扣留,并扣押发电机、电焊机各一台。7月10日凌晨,六号台风登陆, 因船舶缺乏发电机致抽水泵无法运行,该船沉没。综上所述,原告依法开采矿砂,手续合 法,证件齐全。被告扣押原告财物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被告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原 告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并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