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当前完善立法机制的建议

当前完善立法机制的建议本文 我国立法制度主要的问题在于立法权过于集中,并且分工不明。首先,立法权过于集中,既不利于地方发展,也分散了中央的精力,还容易助长上级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从而使法律滞后。

当前完善立法机制的建议 本文 我国立法制度主要的问题在于立法权过于集中,并且分工不明。首先,立法权 过于集中,既不利于地方发展,也分散了中央的精力,还容易助长上级机关的官僚 主义作风,从而使法律滞后。同时,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提出了大量的立法要求, 仅靠国家行使立法权是不可能完成的。其次,由于过去对一些职能部门权限划分 不明,重复立法、互相扯皮的现象时常发生,这就严重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威严 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实行一定程度的分权制度,加强授权立法和委任立法, 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发扬民主,使多方面参与立法。如2年和21 年5婚姻法6修改期间,专家、学者乃至普通百姓积极参与修改稿的讨论,不同观 点意见的交锋为婚姻法的修改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说,婚姻法修改的全 民讨论方式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制度。 我国目前立法制度的形式仍深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仍是成文立法制度。 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界限已变得模糊,两者的冲突已趋向缓和。大陆法系 以成文法为主,又逐渐辅之以判例制度。法院所创制的判例定期公开发布,上级法 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一定的约束力或施加影响。可以说英美法系项下的判例制 度所固有的典范性、互补性及即时性可弥补因成文法原则、抽象所易造成的僵死 或滞后,特别是大规模的成文法立法过程中,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法律所调整的 对象也不可能事无巨细;而在效果上,大规模的频繁修订法律活动也会相应损害 法律的稳定性。因此,以判例制度之长弥补成文法之短,应当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立法制度的指导思想。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制度应以成文法为主,并辅 以判例制度。这要求最高法院作出正确的司法解释,并要公正执法,以便使判例真 正制度化,真正起到取长补短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立法制度更趋完善。 在中国,迄今对立法主体的研究还很不够。长期以来,在观念上、理论上占据 主导地位的,一是在反对三权分立的同时,又用误解的三权分立学说,论证立法权 只能由人大行使,不能由人大以外的机关染指。二是把立法机关差不多当作惟一 的立法主体,以为立法机关与立法主体是一个意思。应当注重的那些问题诸如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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