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商事调解法治化的思考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中的调解具有便捷、低成本和恢复商业关系等独特优势。实践中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际商事争议采用调解方式解 决。《新加坡调解公约》设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中的调解具有便捷、低成本和恢复商业关系等独特优势。实践中国际 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际商事争议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新 加坡调解公约》设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赋能协议的跨境执行。我国国际商 事纠纷解决体系构建中要注重公约对商事调解机制的影响力和引领力,要通过制定专门 的商事调解法律和完善民事诉讼法调解执行机制来促进科学合理的商事调解机制精细化 落地。 关键词 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商事调解法 相对于诉讼、仲裁,调解更能便捷、低成本地解决争议。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即的推动和努力下,旨在解决商事调解跨境执行问题的《关于调解所产生 UNCITRA) 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或公约)于年月口在新加 201987 坡开放签署。我国同口作为首批个签约方之一签署了该公约。继新加坡、斐济批准 46 后,年月日卡塔尔也批准了公约,公约于年月日生效。《新加坡 20203122020912 调解公约》生效后,其在商事调解的范围、程序、跨境执行力等方面都会对我国产生重 要影响,研究在该公约背景下如何实现我国商事调解法治化的问题已变得非常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