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货运营运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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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汽车货运营运实施细则 【颁布部门】 1991-03-15 【颁布时间】 【正 文】 汽车货运营运实施细则 第1 条 本细则依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 (以下称本规则)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 条 汽车货运运价依路面等级分别计算,路面等级区分如左: 一一级路面:沥青、柏油、混凝土等高级路面。 二二级路面:平原区及丘陵区碎石路面、丘陵区山岭区之高级路面。 三三级路面:山岭区碎石及碎石不平整之路面。 四特殊路面:山岭河底原野之临时道路及低于三级路面之路面。 五混合路面:一条路线含有第一款至四款二种以上之路面。 第3 条 载运货物起码里程以十二公里计收。 第4 条 货运在起码里程十二公里以内依基本运价加收百分之七十空驶费。 超过十二公里者,除十二公里以内依前项规定计收,其余超过部份按每公里规定运价累加计收。 第5 条 大货车整车货物计程运费,依路面等级以基本运价乘载重、里程计算。 前项基本运价以经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之费率为准。 运输里程尾数不足一公里者,按一公里计算。 运费总计尾数未满一元者,以一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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