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 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 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 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 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 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 争,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 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刑 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 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 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 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 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 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1 30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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