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兽药实施细则
附件2-4: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兽药)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
附件2-4: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兽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 称绿色生资标志)的兽药产品,包括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 生态制剂和中药制剂;高效、低毒和低环境污染的消毒剂;无最高残 留限量规定、无停药期规定的兽药产品。 第二章标志许可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兽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颁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 和产品批准文件; NY/T4722006 (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要求。 第四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 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