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第二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 负责公开。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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