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发布单位】829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1-29 【生效日期】1994-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第一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 82903 【发布单位】【发布文号】 1994-11-29 1994-11-29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 来源】中国法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试行办法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 19941129 年月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 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三条第三条考核对象为自治区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 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 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第五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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