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wto原则审视我国工程分包制度
以WTO原则审视我国工程分包制度 在国际市场上,建筑工程分包已成为总承包商寻求专业协作和转移风险的首选。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鲁布革工程,在形成我国建筑业改革“冲击波”的轰动效应中,给日本大成公
以WTO原则审视我国工程分包制度 在国际市场上,建筑工程分包已成为总承包商寻求专业协作和转 移风险的首选。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鲁布革工程,在形成我国建筑 业改革“冲击波”的轰动效应中,给日本大成公司作分包的我水电十四 局可谓功不可没;中建总公司作为海尔集团在美国设厂的总承包商, 选用了100多家专业分包商和供货商,为当地公司创造了数百个就业 机会,因而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德黑兰地铁工程,倘若没 有200余家设计、制造和施工分包商参与,中信公司就难以一举成功。 中国加入WTO的三年过渡期已经结束,建筑行业已和其他几个行业 一起,率先对外企敞开了大门。此时探索并创新我国工程分包制度, 显得尤为急切和必要。本期适时刊发此篇年终特稿,意在引起业内的 应有重视,且在WTO的原则下实现与狼共舞的双赢局面。———编者 建筑工程现状 纵观我国工程分包市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建筑市场相比, 颇显问题多多,差距甚远。 法律滞后执法不严现有涉及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文件,因缺乏系统性 和可操作性或法律效力太低而难以施行。如《建筑法》、《招标法》中 禁止再分包的规定,就否定了多元化发包模式并严重制约了工程分包 的发展,而且与WTO以后我国市场需求相悖。国外成功经验和国内 范例实践证明:某些重大与复杂项目即使采用工程总承包中任何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