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科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精品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广东省卫生厅20XX年6月27日以粤卫〔20XX〕73号发布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卫生厅年月日以粤卫〔〕号发布自 20XX62720XX73 年月日起施行) 20XX101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 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 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 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 级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 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 (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 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指为了避免危险 生物因子造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 害的综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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