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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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关于《印发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199613 沪公积金发()第号 各区、县、局: 19925 本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自年月开办以来,对支持职工购房、建房,促进住房商品化,推动房地产业和房 地产市场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决定对《职工住房抵押 贷款暂行规定》作修改补充,更名为《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 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买房、建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上海市住房制 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 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由住房公积金发放的 贷款。 第三条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 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定由房地 产信贷部和各支行具体办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30 一、有相当于购买、修建住房费用的%或以上的自筹资金(可以用借款人及其用户成员、非 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借款人未领得房地产权证书交给贷款银 行收押之前,应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借款人和承诺参加还款的借款人的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以及直系血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 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证明文件、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 三、自筹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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