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初级财政税收消费税制4

经济师考试《初级财政税收》消费税制(4)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

经济师考试《初级财政税收》消费税制(4)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 两种计税办法。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 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 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 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即: 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价外收费 注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 都是以含消费税(价内税)而不含增值税(价外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另外,教材上列举出以下几个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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