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审质量的暂行规定

关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审质量的指导意见(暂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审质量,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专家评审行为,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达到本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制定《关

关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审质量的指导意见 () 暂行 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审质量,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专家评审行为,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达到本 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要求,制定《关于提高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评审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市环保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 的审批要求,组建环评文件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市环 保局另行制定。 二、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 价机构”)召开环评文件专家评审会之前,可商相应环保部门从 专家库中挑选相关专业的专家。任何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 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的选取工作。 三、环评文件专家评审会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组成, 并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安排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市政基础设施、 特殊行业、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和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 加专家名额。 四、环评文件专家评审会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落实,由 专家组长负责主持,可商环保部门提出评审重点和评审要求。 五、参加评审会的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环评文件进 行评审,不受建设单位、评价机构、个人或相关部门的干扰,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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