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44号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