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电力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公司电力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五十二条 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性,结合公司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保证公司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公司各生产装置的安全用电,参照有关电力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五十

公司电力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五十二条 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性,结合公司生产对电力系统的具 体要求,保证公司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公司各生产装置的安全用电, 参照有关电力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电力系统是指依据有关协议、产权维护范围划分确 定的发、供、输、配和用电设备组成的系统。 第五十四条 公司依据电力系统不可分割的自身特性,结合公司管理 体制的实际情况,依据电力系统“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公 司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的运行、调度规程。 第五十五条公司电网通过有效的运行管理,应实现下列要求: (一)具备较强的网架结构和系统联系性; (二)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三)向各生产装置提供合格的供电质量; (四)根据公司自身情况,逐步达到保护装置的微机化、监控系统的 高度自动化、通信系统的高度现代化; 第二节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系统容量、接线方 式、管理体制等条件,设立公司级调度、变电站值班运行人员。 第五十七条公司级调度组织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负荷平衡、继 电保护配置、远动通讯、事故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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