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停止形态案例
第八章 犯罪停止形态案例分析 1:郭某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停止形态)被告人:郭某,男,37 周岁,汉族,农民。1998年 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某火车站货场作业中因工作琐事受到派班员
第八章犯罪停止形态 案例分析1:郭某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停止形态) 被告人:郭某,男,37周岁,汉族,农民。 1998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某火车站货场作业中因工作琐事受到派班员许某的批评。郭 某怀疑同班的临时装卸工陈某“告状”所致,便迁怒于陈某,寻机报复。同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某见 到陈某路过,便不指名地辱骂陈某。同月22日,被告人郭某将家中的高毒农药敌敌畏倒入一小药瓶内 (约10毫升),于上午10时10分左右进入陈某家中,趁陈某家人不注意将农药倒入欲送给陈某食用的 饭菜中。是日上午11时许,陈某接到家人送来的饭盒准备就餐时,发现有异味而未食用。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 熟识农事;明知敌敌畏系高毒农药,仍将其倒入他人即将就餐的饭盒内,完全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的行为,幸被被害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犯罪的主观 方面是直接故意。根据1997年刑法第232条、第23条的规定,作出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 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刑事判决。 法理分析: 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属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看法有分歧。间接故意 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只是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放任的心理 态度表明,行为人放任的结果不是其追求的结果,行为人是在直接追求某种行为结果的过程中放任了危 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持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的心理态度。人的有 意识行为的实施,确实是有动机和目的的,问题是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并非都是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犯 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和追求。犯罪动机是指驱使行为 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因为对危害社 会的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不可能存在以希望、追求一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特征的犯罪目的;没 有犯罪目的,也就没有了引起犯罪目的的犯罪动机。所以,首先,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存在以“为 了犯罪”为目的的犯罪预备形态。其次犯罪未得逞的情形本来就包含在放任的心理态度之中,并非其意 志以外的原因,因而在间接故意犯罪中也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再次,行为人在追求某种目的的过程 中,发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自动中止行为的,说明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是间接故意犯罪更谈不上是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形态。最后,因为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 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发生与否都符合行为人的放任心理态度,如果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发生,我 们缺乏认定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基础,无法说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持的放任的心理态度,在此情 况下更无法论及犯罪形态问题了。 综上所述,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 为是间接故意杀人,另一方面又认为郭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是不正确的。 案例分析2:蔡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案(犯罪预备的认定) 被告人:蔡某,男,55周岁,汉族,某省政协某地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被告人蔡某对本地区地委副书记邱某久有成见。1994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蔡某因轻信刚离 婚的原妻殷某的话而对邱某极为恼怒。下午上班时,即将家中的一把菜刀携到办公室,向政协工委主任 林某表示了对邱的不满情绪,激动地说要杀死邱某。林再三劝阻蔡某无效,蔡某即持菜刀站在邱某的宿 舍楼附近,将刀接连数次砍在树上发泄,大喊“一定要杀邱某”。下午下班时,林某发现邱某向宿舍走 来,而蔡某此时仍在那里,便将邱拦阻至地委老办公楼内。蔡某见后,亦携菜刀走过来,当行至办公楼 中间门厅时,恰遇杨某等人途经此地,杨某即劝走了蔡某。5月21日上午,蔡某又携装有旧劈柴刀和 铁锤的皮包坐在地委操场边,适逢邱菜乘汽车外出,途经蔡某身边,蔡某挟包站起,但没有什么举动, 邱坐车亦安然离去。当天中午,蔡某又坐在地委大院内大喊大叫,被林某等劝回家。5月24日下午, 蔡某主动将旧劈柴刀和铁锤交给地委保卫科的保卫人员。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预备)对被告人蔡某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 主观上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其客观上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是为了发泄对邱某的不满,在地委机关内 公开他与邱某的矛盾,其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预备)的犯罪行为。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