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 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导游人员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

第五章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 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 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是担任导游工 作的前提条件。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 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为他人提供向 导、讲解服务的人,但是,只要其不是由旅行社委派的,尽管其也为他人提供向 导、讲解服务,也不是《条例》所称的导游人员。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 游人员的工作范围。所谓“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而“讲解”则 是指给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至于“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 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 各种服务。 二、导游员的类别 由于工作范围,业务内容不同,服务对象和使用语言各异,导游员的业务性 质和服务方式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位导游员,由于从事的业务性质不同,所 扮演的社会角色也随之变换。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从下列不同角度对我国 的导游员进行分类。 1.按业务范围划分 按导游员从事的业务范围可以将其分为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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