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通用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 行政,根据《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或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 式工作人员。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 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核发的《省人民政府行 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凡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 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 规、规章取得并由省级以上机关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章申领、换领和补领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第七条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