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质疑和重新设计

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质疑和重新设计  罗时贵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确立的条款内容体现了专家和立法者的犹豫、徘徊、争议以及难以定论的思想僵局,导致了“和稀泥”的结构模式,这一模式带来的弊端

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质疑和重新设计 罗时贵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确立的条款内容体现了专家和立法者的犹豫、徘徊、争议 以及难以定论的思想僵局,导致了“和稀泥”的结构模式,这一模式带来的弊端从而成为笔者 的质疑对象,并以此为基点,在考虑立法语言风范的基础上,设计了本条的立法内容,使本条 趋于明晰化、大众化、专业化的优法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过了三次审议稿,终于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起草和制定 亦同《物权法》一样备受广泛关注,但有幸的是没有像《物权法》立法进程中所引起的宪政上 的风波问题。即便如此,《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中依然存有体例结构、条款内容等方面的 争议。在此,笔者通过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内容:“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 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认为该条无论是从结构模式,内容或是立法用语 方面均达不到立法技术的良好要求。故此,笔者以旁者身份,尽国民责任之心,以示明专家、 立法之士足以重视,而达优法之目标。 一、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内容的质疑 首先,有必要回顾和展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立法内容的演变历程,即《侵权责任法(草 案二)第二条》及《侵权责任法(草案三)第二条》的内容变化过程,从中可以洞察立法者思想的 摇摆不定和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草案二》第二条表述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及《草案三》第二条表述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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