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 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 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 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