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性》
《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等要求,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
《防洪评价工作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