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商标法
【法规名称】 丹麦商标法【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92-01-01【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丹麦商标法 第一部分 总则 1. 根据本法规定,个人和企业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商
【法规名称】丹麦商标法 【颁布部门】 【实施时间】 1992-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丹麦商标法 第一部分总则 1.根据本法规定,个人和企业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权)。 商标是商业企业正在使用于、或准备使用于商品或服务并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记。 商标可以包含的标记 2.(1)商标可以包含任何能够将一家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 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现的标记,特别是: (i)文字及其组合,包括标语,姓氏,公司名称或不动产名称; (ii)字母和数字; (iii)图形和图画;或 (iv)商品的形状、装潢或包装。 (2)仅由商品本身性质所决定的外形,或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外形,或能够赋予 商品实质价值的外形构成的标记不能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确立 3.(1)商标权的确立,可以通过: (i)依本法规定在注册所包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或 (ii)在商品或服务上已经开始并继续使用某商标,且该商标又在我国开始使用。 (2)使用由于商标性质决定不能取得注册的商标不能确立商标权。 (3)在开始使用时缺乏必要显著特征的商标,在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前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内容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