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东莞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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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东莞 环境保护局 XX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 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 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5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 发文环发〔2007〕108号)和《XX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 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 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 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 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 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省控重点 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XX市环境保护局 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第1页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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